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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饒是義務 寬恕是權利 ◎撰文/杏仁子 ◎期數:444期 ◎2014.09號

我們每個人都有被得罪與得罪人的時候;或大或小,或無心或有意。事過境遷,雖想要刻意遺忘,不知怎的,卻總如影隨形,像個結綁在我們的心上,不去解它,日積月累,漸漸積成心病。

壓抑憤怒的人隱藏自己的悲傷,不願意再信任人,與人疏離。逃避愧疚的人失去坦蕩的氣魄,只能戴上面具嘻嘻哈哈度日。當日暮西沉,雙膝跪地,舉目望天時,總覺得禱告像是喃喃自語。這是由於心上的死結綁住了未解決的罪。是的,就像摩西臉上的帕子蒙住了我們(林後三14)。我們的禱告受阻,不是因為我們臉上發光,是因這帕子遮住了我們的眼,見不到神的榮光。所以我們得不到自由。這種喃喃自語的禱告有兩種:越禱告越不平,越禱告越苦惱,結越打越死;或是越禱告越心虛,越禱告越無聊,結也是一樣越打越死。

至此,或許有人想,又是老生常談了。是呀!心上沒被刀割過的人,豈知道討論「饒恕」根本像是在傷口上撥撥弄弄。血淌久了,當然還是會止住結疤。只是一個不留神被碰觸了,脆弱的傷口即刻會被打開,鮮血湧流。為了保護自己,只好再從人群中更退縮回去,等候傷口再次結痂,一層覆一層越來越厚,奢望最後麻木了,不會再有受傷的感覺(或不會再有羞愧的感覺?)

若不識暗夜哭聲,敝人實在也不敢在此厚顏談這個題目。對心碎的人彈琴唱歌豈不白目!

公義不由人 審判在神 Justice wont come if you dont let God!


好吧,我們就先來談基督徒的權利──寬恕!按摩西的律法:我們可以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呀(太五38)。犯罪的人又不是我,為何我的禱告要受阻?因為,當我們把這個結綁死在心上,就是不願讓神作主、當裁判,也就是說想牢牢握住審判權。自悲自憐的認為他人負我,他人有罪。我們不斷吶喊:Justice,I want justice!我們心裡非常悲痛憤慨,不過,對不起,容我灑冷水,給大家冷靜一下。有一點我們要先弄清楚:基督徒有寬恕人的權利,但沒有審判人的權利!

Justice wont come if you dont let God!其實這句英文更貼切的意思是:如果你不讓神作主,正義就不會來臨。

你我都知道,神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十二18-19)。「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你是誰,竟敢論斷別人呢?」(雅四12)。可是一旦我們被欺侮、背叛、受冤屈、被惡意攻擊,我們最希望的就是馬上看到公理。但對基督徒來說,神通常都不會馬上如我們的意。俗話說的: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時候為何未到呢?因為祂要我們學習幾件非常重要的事。第一,是要確實相信神必定為我伸冤。第二,有了這種確信,你才能放手等候。

能力比較好的人,通常都不容易忍氣吞聲。常理是欺負人的一旦發現對方好像吃了悶虧,不吭個氣兒,就假設這是個軟貨,可以得寸進尺(其實,沉默的力量可以有多強大,挑釁的人通常一輩子也不會懂!)所以囉,自認為有骨氣的,當然要據理力爭;你給我半斤,我就回你八兩。不好惹的,回敬你十兩的大有人在。雖說先打人的不是在先,可是先打人的通常都是較不講理的,回力球這麼一打,這下可好,沒理尋歪理:「饒恕的道理你也不懂嗎?我就知道,你本來就是好不到哪兒去,反正已經撕破臉,第一次還算對你客氣啦,現在我可要全力開攻!」

你來我往,冤家易結不易解。像這樣,自己都伸冤報仇了,還需要神出手嗎?其實,當我們自闢法庭,贏得群眾的支持時,我們就是否認了神獨一的審判權,案子拿來自己辦──不相信(或說等不及啦)神會有公義的作為,以群眾的呼聲替代神的安撫。只是這種從人來的支援,也是短暫的,問題往往也不見得就解決了。我們的心也得不到那種寬舒與平安。更可惜的是,我們會因為放棄赦免的權利,而錯失一種無可言喻的滿足感。

當然,有時一件不公義的事發生,並不單純只是關乎個人的利益或聲譽,牽連到的是多數人的權益或保障,甚至影響了教會全體的靈命。處在那樣一個位置,保持沉默反可能是不當的選擇。關乎眾人的事,提出來放在一個由教會出面、負責的平台來處理是必要的。可是,我們也別忘了,教會一樣有限制,處理的結果並不保證能滿足每個關係人。所以只要說了該說的,我們就當仰望至高的神。等候時不要心懷苦毒怨恨,全心全意交託,才能看到神的智慧是如何讓教會全體信服。

寬恕是基督徒的權利不是重擔


碰到冤屈,比起完全相信神的公義以及等候神的作為,更積極的選擇是寬恕。寬恕或者赦免是神給基督徒的權利,筆者想特別強調,這是權利而不是重擔,認清這一點比起認清自己沒有審判權更重要。我們沒有審判權,若以為自己有的,其實還是沒有,一切都只是虛張聲勢。把寬恕的權利,當成重擔而放棄,就好比把進帳支票當帳單看,真是莫大損失。

權利是因為身分地位而附加的,並非人人都可享有。擁有某項權利的人,可以選擇使用這權利,當然也可以選擇放棄。選擇放棄的話,附帶的利益自然也就不能享用。

作神的兒子有個能蒙神赦免過犯的專利:「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太六14-15)。說真的,不用這個專利的基督徒,算得是迷糊啊!

有誰能保證自己受洗後,一生都不會再有過犯呢?別人得罪我們,我們錙銖必較,心裡非常清楚,某年某月某地某人冒犯了我。可有更多的時候,我們得罪人,自己不留神,也不在乎。更糟的是,得罪神也渾然不覺。這時候,如果說我們平時已經在神那兒累積了一些寬恕人的「點數」,那麼,神也不會太跟我們這些過犯計較的。

神願意寬容我們,是因為我們也願意寬容別人。這個觀念很容易被當作是一個負擔,因為我們勉勵教導的對象是受傷的人。如何能讓被逼迫流淚的人看到寬恕是個權利,在自主的狀況下作積極的選擇,而能從軟弱中因為這個選擇剛強起來。學習天父的完全,學習天父的憐憫則是我們要探討的。

君要問:負傷軟弱的人忙於舔拭自己的傷口,如何還有能力憐憫?

是的,寬恕傷害我們的人原本不是人類自然的天性,逃避傷害或反擊則是生存的本能。寬恕需要學習、學習需要時間,也需要環境,需要條件。對一個剛剛經歷挫傷的人,我們不能強迫他馬上去赦免或寬恕。在事件過後短暫的時間裡勉勵身心軟弱的人:「當以赦免來走出傷痛」是缺乏同情心、同理心,及唱高調,是不道德、是殘忍的作法。有甚者還說:「要喜樂!」Oh,no!這樣完全無法勸慰,只會讓人更心酸。

常態下,人心裡的創傷都需要時間整理消化,每個人療傷的時間不同。赦免既是權利也是主的教訓,只要我們能夠給當事人適當的時間,自主地作選擇,通常他們都會選擇享受這個天父給予的權利!可惜就是有人新仇舊恨纏繞數十年,依然老死不相往來。有沒有可以縮短療程的捷徑呢?

赦罪在神 免債在我


前述赦免要有條件,有外在條件,與內在條件。只要這兩個條件有一個成立,便能夠縮短傷痛的療程。

外在條件是:「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太五25-26)。大部分的基督徒對來求和的人,鮮少像主耶穌七十個七次比喻講的惡僕人那麼狠。「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太十八29)

雖然我們常引用這個比喻來談饒恕,但不知怎地,總是假設所有犯錯的人都是俯伏央求卻被拒絕,所以認定饒恕之所以無法實踐,都是債主的問題與責任。求饒,接著一定要寬恕是主耶穌饒恕七十個七次比喻的原型。求饒是義務!後面我們再詳加討論,先舉另一個證明:「路十七3-4」主耶穌再次強調,得罪人者能蒙饒恕必須是自己懂得懊悔與回轉而且去向弟兄表達:「你們要謹慎!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他若懊悔,就饒恕他。倘若他一天七次得罪你,又七次回轉,說:『我懊悔了』,你總要饒恕他。」當然,只要這個外在條件存在,根據主耶穌的教訓,饒恕是必然一定要發生。沒有推託的理由。

可是往往這個條件總是很難發生。一來這個外在條件,主動權在別人身上是我們不能掌握控制的。二來勸勉時錯誤的假設,造成錯誤的引導,以致這個外在條件更不易形成。主說:「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太十一30)。饒恕的道理容易成為苦主的重擔,除了時間上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我們曲解了主輕省的教訓,以至於寬恕由權利變成重擔,求饒從義務變成自由選擇。

那麼,對方若是不來認錯求和,我們就這麼眼睜睜的任別人替我們放棄作神兒子的專利權嗎?可別這麼傻!別人不願意盡義務,雖讓饒恕的真理成為困難度更高的挑戰,但絕對不足以成為讓我們放棄權利的理由。

這種狀況像是要跨過一個高度往上提的門檻兒,憑著習慣與常理是會絆倒的。我也曾經有過不去的經驗,花了好長的時間去克服。我的困難在於:自己成為箭靶還容易受,但當見到自己的另一半或父母或骨肉親人成為他人刀下魚肉,那種不忍,讓我覺得這個門檻兒高及腰際,如何也過不去。

直到一個安息日的聚會,聽著一個好熟悉的呼喚:「主耶穌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就已為我們釘死!」是的,在我們還不認識主的時候,在我們還不懂得悔改的時候,祂已經先為我們死。祂白白為我們無條件而死。剎那間,神開啟了我的悟性。「免債在我,赦罪在神!」我重新握住了主動權,完成赦免的內在條件。

別人對不住我們的一切事,我們本來就可以在任何時候一筆勾銷。不來道歉認錯也罷,只要我們願意,一切恩怨皆可付諸東流。但他們對神的義務並不會因為我們這麼做而免除。從此,我得了自由,跨過那個門檻,寬恕了一切傷害過我所珍惜所疼愛的人。我可以平靜地向他們問安,可以祝福他們,重得主賜的安息,甚至心裡有一種快樂的滿足感。我也知道,他們的罪並沒有因此而解決,但那已經與我無關!

求饒是義務──能向神悔改難向人認錯?


這是個非常有趣的現象。當人犯錯後,覺得只要向神禱告求神赦免,那麼事情就OK了。從此面對曾經傷害過的人,好像甚麼都沒發生過一樣。若是對方,也正好如上討論的,已經跨過那個寬恕的門檻,那麼舊事已過,自己就是個「新人」了,船過水無痕?或許也是因為七十個七次饒恕的比喻常被偏頗解釋,更加強了這個錯誤的認知。

認錯傷自尊中外皆然


曾經看過一個影帶:正被爸爸教導如何說對不起的小女孩,被超市裡一個不管秩序粗魯搶拿東西的女人撞倒,爸爸希望這個女人能跟小女兒道歉。女人強硬地拒絕,態度惡劣的說:你算老幾?最後爸爸找上市場經理,經理找來警察,女人以公共傷害罪被捕。在被帶離現場的那一刻,小女孩蹲下身,將爸爸教她的話,重述一次:「我知道你不是故意的,你不用覺得這麼難說對不起,只要發出聲音,說:sorry,Im sorry!」女人剎時痛哭流涕,向小女孩道歉。雖然作父親的強調,他只是希望女人能對剛被教導的小女兒說聲對不起,絕對沒有讓她被捕的意思,但警察依然把這個作錯不肯認錯,又態度惡劣的女人帶走了。

各位想,如果被捕的女人一路上單單向警察不斷道歉,警察也就會因此放了她嗎?雖然女人不得已的向小女孩道過歉,可能還是要為自己之前拒絕道歉的強硬態度,進牢房蹲一個晚上。人間的法律所不許的,為何癡心妄想神會許呢?

主耶穌所講七十個七次的比喻一開始就強調:「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的僕人算帳。……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太十八23-29)。蒙憐恤的前提是:求饒!還是那個基本常識:教會絕不會上街頭去強抓一個不認為自己有罪的人來讓他受洗蒙恩。赦罪的啟動來自於認罪悔罪。得罪了弟兄,沒有去跟弟兄和好(指欠人家錢的那個),所獻的祭也是徒然。別再欺哄自己、欺哄神了!

憐憫向審判誇勝


雖然饒與恕是兩造互動進行才能完成的關係,但若是我們能自主的跨過那個寬恕的門檻兒,邁開步伐,讓人生進入另一個樂章。再回頭,將會看到曾經讓我們受傷流淚的人心裡的軟弱與不安,而悟出這一層道理:不管是言詞或是肢體的攻擊,可能是為了平衡某種程度不安全感的反射(當然以大欺小、無心之語,或腦部先天構造缺陷造成的暴力不在此列)。

此時我們的心會浮出柔軟的悲憫。寬恕讓我們得到的自由,使我們有能力回溯到事件現場。此時我們透徹了:原來憤怒、嫉妒、欺哄、握拳頭的那個人,背後有一顆極度匱乏與浮動不安的心。

舉個例子,人類第一個謀殺案:該隱是怎麼殺了亞伯呢?「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該隱就大大地發怒,變了臉色。」(創四4-5)。親兄弟尚是如此(被賣的約瑟亦然),人性脆弱實在堪憐!

憐憫他人的限制、憐憫他人不幸的成長經驗、憐憫他因自卑而自大、憐憫他人因見識不足,狹隘而無知愚蠢、憐憫他人因太自信而誤判、憐憫他人因念舊情而護短、憐憫他人因被吹捧哄騙而盲目、憐憫他人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而百般刁難、憐憫他人因惱羞成怒,恐慌先告狀、憐憫他人因匱乏而自私貪心、憐憫他人因怯弱而說謊、憐憫他人因承受不住壓力而發怒、憐憫他人對我們期望過高而苛責、憐憫他人對我們羨慕而生嫉妒、憐憫他人對我們誤解而批評,散布謠言、憐憫他人為了自保而放棄我們、憐憫他人拿人手短吃人嘴軟、憐憫他人對權利渴望而鬥爭、憐憫他人忘了來時路、憐憫他人從來沒被愛過、憐憫他人不認識耶穌基督、憐憫他人從來沒有被憐憫過……。

如果我們能夠先去憐憫,事實上,在我們面前,也就根本沒有甚麼門檻存在;康莊大道一條!不過這個連約瑟幾年間都做不到的事情(創四十三-五十章),曾被嚴重傷害,先得過門檻兒的人也大可不必給自己太大的壓力。練習久了,或許慢慢就會從跨欄高手逐漸開始為自己創造無障礙空間。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二13),這裡是指重富輕貧者難免要受律法審判,唯有用憐憫來平等對待外表貧富方可免此審判,所以說憐憫向審判誇勝。「但你們若是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二9-13),應用在赦免的道理上,我們可以說因為不憐憫、不赦免人的話,也就不能蒙神赦免將受審判。所以憐憫赦免人可讓我們免此審判,也是向審判誇勝!憐憫能讓我們跨越外顯強勢弱勢的判斷來赦免弟兄。只有從父神來的智慧可以讓人提升高度看透事實的表象,見微知著。

當我們被得罪時,若還能夠像被釘在十架上的主耶穌雖流著血,仍然哀嘆呼喊:「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路二十三34)。我們便將所有饒恕的門檻都撤光了。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甚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嗎?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五46-48)。

主啊,求祢幫助我,讓我不要輕易放棄作祢兒子的權利。當我受傷時,求祢賜給我憐憫寬容人的智慧;當我犯錯時,求祢賜給我承認錯誤與向人道歉的勇氣。榮耀的救主,我禱告、我盼望,我誠願像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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