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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想要殺摩西的另類解釋(下) ◎撰文/吳明真 ◎期數:385期 ◎2009.10號
(3)預表新約的洗禮

在舊約時期,以色列的男子出生後第八日要受割禮,否則不可進入聖殿或會堂(結四十四9);不可守逾越節,不可吃節日的羊羔(出十二48);甚至要從民中剪除(創十七14)。

在新約時期,基督徒可以不必接受人手所行肉體的割禮(徒十五28-29);但要接受基督使我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也就是接受洗禮,與耶穌一同死亡、一同埋葬、一同復活(西二11-13)。在舊約時期,割禮是神與亞伯拉罕的「恩典之約」;在新約時期,洗禮是我們與神的「寶血之約」。

所以舊約的割禮,到了新約時期是預表洗禮(西二11-12)。洗禮可以赦罪(徒二38),成為神的兒女(弗一5),可以領受逾越節的筵席──聖餐(出十二43)。在舊約時期,嬰兒雖然還不懂事,但因屬於家中的人,因此要接受割禮;相同的道理,在新約時期,嬰兒也同屬家中的人,為了一同承受生命之恩,應該為嬰兒洗禮。

三.傳統的經文釋義

傳統的經文釋義認為,神要擊殺摩西,與他的兒子未行割禮有關。在亞伯拉罕九十九歲的時候,神與他立約,立他作多國的父,祂要作他和他後裔的神,並將迦南全地賜給他們永遠為業。他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是神與他們所立的約,是他們所當遵守的。

受割禮是神與他們立約的證據,凡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背了神的約(創十七3-14)。摩西是以色列百姓的領袖,應在家庭中率先守約行割禮。他因為未盡父親應盡的責任,給兒子行割禮,所以神要殺他。9

《出埃及記》第四章24至26節,是《聖經》中少數難解的經文。神遇見他,且想要殺他,「他」是指神要擊殺摩西或是摩西的兒子?倘若摩西因兒子未受割禮,神要擊殺摩西;事實上,神的吩咐是「凡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創十七14)。

因此應該要殺死的是未受割禮的兒子,而非父親摩西;雖然兒子年紀尚小,還沒有自主權決定應否行割禮。為何摩西知道神要殺他?是因為他實際生了重病,或是看見異象有神的使者要殺他?為何割禮是由一個米甸的外邦女子來執行?傳統上以色列人的割禮是由父親來執行(創十七23)。

西坡拉為「一個」兒子行割禮,是長子或次子?倘若是長子,為何次子不必行割禮?血郎又是什麼意思?由於《聖經》的記載含糊不清,所以有許多南轅北轍的解釋。10一般認為此段經文中有三件事情是確定的:首先,神是攻擊者。

神是無所不能的,祂可以輕易的擊殺摩西,此一事件是要提醒父母遵守神的約,為兒子行割禮。其次,藉由摩西的妻子西坡拉採取行動,神就不再殺害摩西。再者,西坡拉為兒子行割禮,以及兒子流血的陽皮碰觸摩西的腳,神就不再擊殺摩西。11

四.另類的經文釋義

1.摩西被招贅的觀點

摩西是希伯來人,雖然在埃及皇室中長大,但因殺死埃及人而逃亡至米甸的曠野。在偶然的機會中,援救了米甸祭司的女兒,後來被招贅為婿。12雖然《聖經》中沒有明文記載摩西被招贅,但從下列的證據,可以推測他是被招贅的。

(1)從甘心與同住的觀點

在古代的社會中,丈夫是妻子的主人,因此妻子要離開父家,與丈夫同住,並且與兒女一同加入丈夫的家族。摩西殺了埃及人後,成為通緝犯,為了躲避法老的追殺,逃往米甸地居住。摩西甘心和米甸的祭司同住,那人把他的女兒西坡拉給摩西為妻(出二21)。

「甘心」的希伯來文為,意思是表示願意、高興、決心去做,強調個人意志自願加入一特定的行動。13摩西甘心和岳父同住,表示他決心接受岳父的領導與習俗。

《舊約聖經》在描述許多先祖寄居他地時,如該隱(創四16)、亞伯拉罕(創二十15)、羅得(創十九30)、以撒(創二十六2)、雅各(創三十五1)等,只使用「同住」這單一動詞;但在記載摩西寄居米甸時,卻同時使用「同住」和「甘心」二個動詞來描述。14而且摩西的妻子沒有離開父家,摩西與妻子同住,可見摩西的婚姻狀況異乎尋常,是被招贅的。

(2)從兒子命名的觀點

摩西在外邦的米甸地居住,與米甸人西坡拉結婚。她生了一個兒子,摩西給他起名叫革舜,意思說:「因我在外邦作了寄居的。」(出二22)。摩西的祖先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他們都知道在世上是客旅,是寄居的,並且盼望更美的天上家鄉(來十一13-16);他們都是寄居在迦南地,是應許之地(創十七8,二十六3,三十七1)。而摩西卻自稱是寄居在外邦之地,與先祖不同,可能是反映他被招贅的心境。

(3)從財產權的觀點

從雅各與摩西的財產權來類比,可以推測摩西是被招贅的。雅各娶拉班的女兒利亞、拉結為妻,並未被招贅。雖然起初他義務服事拉班十四年(創二十九20-30),但後來拉班與雅各約定工價,雅各就漸漸的致富,擁有許多牲畜與財物(創三十一18)。

《聖經》並未記載摩西擁有財產,他在米甸四十年,成為牧羊人,而羊群是屬於他岳父米甸祭司葉忒羅的(出三1)。由於摩西沒有財產權,可以推測他是被招贅的。

(4)從家庭領導權的觀點

從雅各與摩西的家庭領導權來類比,可以推測摩西是被招贅的。雅各思念故鄉,而且神向他顯現,要他回到本地去,他沒有找岳父拉班商議,逕自決定要回父家(創三十一1-21),15可見雅各擁有家庭的領導權。

神向摩西顯現,要差遣他成為百姓的領袖,他對神說:「我是什麼人,竟能去見法老,將以色列人領出來呢?」(出三11)。曾經身為埃及的王子,學了埃及人的一切學問,為何如今竟自卑至這種地步?因為摩西深知他是被招贅的,在家庭中沒有領導權,無法自行決定能否接受神的差遣。所以神安慰摩西說:「我必與你同在,這就是我差遣你去的證據。」(出三12),於是神要幫摩西奪回家中的領導權。

首先,神要妻子西坡拉交出家庭領導權。摩西被招贅,無權決定男孩要在出生第八日行割禮。神要他太太西坡拉知道,服事神應該要全家聖潔。神告訴西坡拉,倘若她不替兒子行割禮,將要殺摩西,使她成為寡婦。

神並非真要殺摩西,而是想替摩西奪回家中的領導權。後來西坡拉願意按摩西之意替兒子行割禮,且稱摩西為血郎,表示她願意放棄家庭領導權,讓摩西成為一家之主(出四24-26)。16

其次,神要岳父交出家庭領導權。當神差遣摩西到埃及見法老時,摩西被招贅,沒有行動自主權,因此要徵求岳父的同意。摩西對岳父葉忒羅說:「求你容我回去見我在埃及的弟兄,看他們還在不在。」葉忒羅對摩西說:「你可以平平安安地去吧!」(出四18),於是摩西就帶著妻子和兩個兒子,回埃及地去。因為妻子和兒子是屬於岳父所擁有,後來摩西就打發妻子和兒子回岳父家(出十八2)。

當以色列百姓出埃及,來到利非訂,他岳父知道如果不交出家庭領導權,摩西將不再返回,女兒將沒有丈夫,孫子將沒有父親,只好帶著女兒與孫子交給摩西(出十八1-6),於是摩西就真正擁有家庭的領導權。17

(5)從家譜學的觀點

《聖經》的作者在描述摩西的兒子時,常稱為「西坡拉的兒子」,可以推測摩西是被招贅的。例如有一次神要殺摩西,後來西坡拉拿一塊火石,割下「她」兒子的陽皮,18神才放了摩西(出四25);又如摩西的岳父葉忒羅,帶著摩西的妻子西坡拉,又帶著西坡拉的兩個兒子(出十八3、6),19來到神的山見摩西。

在《舊約聖經》中,《出埃及記》及《歷代志上》記載利未的後裔時,用很長的篇幅記載亞倫的家譜(出六14-25;代上六3-15、50-53),對於摩西的家譜卻未提及,可能認為摩西是入贅的,他的兒子被視為是米甸人的後裔。

2.另類的經文解釋

摩西生長在敬虔的利未人家中,按照以色列家族的傳統,父母應在孩子生下的第八日為他行割禮。但摩西娶米甸人西坡拉為妻,按照米甸人的傳統,要等到婚禮的前夕,由準岳父為準新郎行割禮,因此新郎也稱為血郎。20由前述證據可以推測摩西是被西坡拉招贅,他沒有家庭的領導權,因此雖然曾經爭取要按以色列家族的傳統,在他兒子生下的第八日為他行割禮,但卻無法如願以償。

神似乎在演一齣戲,要出手幫摩西爭取「家庭的領導權」。祂藉由想要殺摩西,讓他的妻子西坡拉為她的兒子補行割禮;這樣,神就不殺摩西了。西坡拉說:「你因割禮就是血郎了。」(出四24-26),也就是她彷彿再結婚一次,重新再得著丈夫。

以前她是一家之主,現在她願意放棄「家庭的領導權」,讓摩西成為一家之主。採行另類的經文解釋,可以解釋為何神已經選召摩西,又決定要殺他?而且也可以解釋為何割禮未由父親來執行,卻由母親西坡拉來執行?

事實上,神並非真要置摩西於死地,而是要西坡拉知道,服事神應該要全家聖潔。倘若一個百姓領袖的家庭不遵行神的命令,將會遭受神的懲罰。她為了拯救丈夫的性命,只好遵從神的命令,替兒子來行割禮。

五.結語

摩西蒙神呼召,作以色列百姓的領袖時,因未遵守神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沒有給兒子行割禮,為百姓留下不良的示範,因而遭受神最嚴厲的警告。根據神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世世代代的子孫都要受割禮,否則「必從民中剪除」。傳統的經文釋義認為,神要擊殺摩西,與他沒有給兒子行割禮有關。

本文採行另類的解釋方法,推測摩西是被妻子西坡拉招贅,因此不是故意違抗神的命令,而是無權遵從神的吩咐,在兒子出生的第八日為他行割禮。於是神出手幫助摩西,藉由想要殺摩西,讓他的妻子西坡拉為她的兒子補行割禮。

這事例告訴我們順服的重要性。倘若我們不能嚴格遵守神的一切命令,尤其是教會中的領導階層,將遭受神嚴厲的懲罰。而且對於神所選召的工人,神答應我們:祂必與我們同在。就像摩西雖然被招贅,神仍然幫他奪回家中的領導權,使他無後顧之憂,可以遵行神的一切吩咐。


註:

9.謝順道,《順道信箱釋疑3》(台中市:腓利門公司,2009),頁68。

10.例如「血郎」,和合本譯本認為是指「摩西」;NIV譯本認為是指「割禮」;有人認為是指「摩西的兒子」。因為希伯來文聖經記載:「你是我的流血新郎」,並沒有說摩西是流血的新郎。

11.Carol L. Meyers, Exodu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pp.63-64.

12.柯恆雄,「釋經學」上課筆記,台中:真耶穌教會神學院研究所,2006;謝秀雄,〈火燒荊棘和十字架〉,《神學與教會》第28卷第2期(2003年6月),頁302。

13.哈里斯(R. Laird Harris & Gleason L. Archer)等著,中華福音神學院譯,《舊約神學辭典 》,頁401。

14.Pamela Tamarkin Reis, The Bridegroom of Blood:A New Reading , Judaism; Summer 1991; 40,3; ProQuest Religion , p.326.

15.雖然拉班責備雅各說:你背著我偷走,又把我的女兒們帶了去(創三十一26),但這並不代表雅各入贅於拉班。起初雅各義務為拉班工作十四年,這是抵償結婚的聘金。後來他繼續住在岳父家六年(創三十一41),是為了逃避以掃的追殺。義務工作十四年後,拉班與雅各約定了工價(創三十28),雅各擁有財產權,可以證明他不是入贅於拉班。

16.參見恩沛,〈聖經中的割禮〉,《聖靈報》,頁62-65。

17.參見恩沛,〈聖經中的權柄〉,《聖靈報》第371期(2008年8月),頁58。

18.《出埃及記》第四章第25節和合本翻譯為「他兒子的陽皮」,「兒子」的希伯來文為,是第三人稱單數陰性的詞尾,代表是「她兒子的陽皮」。

19.《出埃及記》第十八章第6節和合本翻譯為「帶著你的妻子和兩個兒子來到你這裡」,「兒子」的希伯來文為,是第三人稱單數陰性的詞尾,代表是「她的兩個兒子」。

20.賴建國,《出埃及記(卷上)》,頁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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