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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交戰──談同性戀(中) ◎撰文/杏仁子 ◎期數:442期 ◎2014.07號
三.全方位看待同性戀問題

我們看到前述六項造成同性戀的原因裡,前五個完全是後天環境所造成。假設同性戀是生來不能選擇的,人類當然是無奈的。但對於後天環境造成違反自然的問題,人類則不能二次選擇放縱,而是要積極的解套。

雖然醫學進步可以處理同性性行為產生的疾病,但難道同性戀者就是一個只要在生理、身體上能夠得到滿足就OK的人而已嗎?

只要是討論人,就不單是就其動物性滿足為首要,或是唯一的探討。單獨以性需求取向的解放作主軸,天真的以為要求社會有形的法律、制度,無形的價值觀與風俗取向強制或屈就來配合。這樣同性戀就再也不是個問題了,真是這樣嗎?同性戀因其違反大自然,所以從這種同性性關係延伸出的種種社會需求,基本上是從動搖整個社會平衡,由社會其他人作負成本付出。

用全人的角度來看同性戀者是任何想要討論此議題者一個很基本的態度。同性戀者除了為尋求生理滿足外,同性戀者更希望被社會尊重接納,以至於能同享原有穩固社會秩序的婚姻制度的種種權利與資源。事實上,全世界為了控制對抗愛滋病,投入無數的金錢與心力。愛滋病的問題還是沒解決,國力日趨而下的台灣,現在正思考著投入無可計量的社會成本,去滿足同性戀婚姻將帶來另一波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有呢?同性戀心理與靈魂的問題也同樣正在撼動整個宗教界。

同性戀者生理需求,人可以自主;同性戀者社會需求,人可以上街頭;但同性戀者靈魂的需求呢?天人交戰!同性戀者最終極的問題是「因為違反大自然而行」,就在此暴露出來了。宗教的核心是絕對至高無上的主體。在此主體下建立的宗教信念,並不是國會投票就可以改變的。

以基督教為例。倡導同性性需求的解放為解決同性戀問題的前提者,可曾思想過,為何同性戀者還要在明知被基督教排斥的狀況下仍然掙扎著進出教會?他們大可選擇其他宗教(其實佛教也規定同性戀是不能出家的),或是離開基督教,或是大方反對基督教。這樣不就卸下了同性戀被當成是罪人的重擔了嗎?

事實是,渴望宗教救贖的同性戀者不僅不這麼做,甚至在轉了好幾圈之後,明知完全沒有門路了,卻為了要得到神的接納,而自創同志教會。刻意忽略聖經中禁止同性戀的經節,自我推理神的愛必定包括給與同性愛情自由與祝福5,所以神應當不認為同性戀是罪。這類以取暖為功能的教會,是不被正統基督教界承認的。但其存在強烈說明了同性戀者發現其靈魂的問題無解,所以硬是扭曲創造一個同性戀專屬的「神」。我們注意了,同性戀發生的起點就是「扭曲」,為了硬要塞進社會體制,所以他們只能一路扭曲下去,並動員讓所有社會大眾陪著扭曲下去。

在同志教會裡為要舒緩同性戀的罪惡感,所有的讀經、講道絕對只能斷章取義。「來生得不得救」顯然不再是同志教會的宗旨。以各種方式自我強化「我無罪」恐怕是其唯一主要教義。離開了這個團體,同性戀者一樣苦海無邊,難以生存。

每個誤闖入過單行道的人一定有同樣的經驗:前面每輛車都是衝著你來的,每個人都跟你按喇叭。同性戀問題就像是這樣,逆向行駛,問題是一個接一個,等到發現行不通的時候,已經卡在中間,進退不得。

四.神如何看待同性戀

神從起初創造人時,創造一男一女,為的就是建立異性的婚姻制度。讓人生育虔誠的後代。「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5),這裡再次強調一男一女結婚生育兒女,乃是神所設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目的。

男人與男人,女人與女人的性行為在神看是可憎惡的(利十八22)、是律法所禁止的(提前一8-10),同性的性行為,必會付出代價。在《羅馬書》裡好似已經預言AIDS將是同性戀者會得到的懲罰(參:羅一26-27)。

同性戀者不僅有今生的懲罰,來生亦與神的國無分。「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親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

神創造世界後,就知道會發生同性戀這樣的事,所以祂清清楚楚,一點也不含糊的嚴令禁止。神愛世人,讓祂的獨生子降世來拯救罪人,但神是絕對恨惡罪行的。祂能接納悔改的罪人,但從沒有說,人可以用祂的愛去鼓勵繼續犯罪。這是支援同性戀所謂的教會不能不誠實面對的。

聖經中,神按著自己的形象所造男與女,是為了要生養眾多,來管理神所創造的世界(創一26-28,二20-25);婚姻中的男與女要離開父母成為一體。這樣的婚姻是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太十九4-6)。

這裡有兩個重點:第一是,神創造男與女,建立異性婚姻是為了讓人延續後代,這就是自然律開始運作的啟端。試想,神若造兩個男或兩個女,那麼世界的眾人怎麼來的?也就是說,同性的婚姻在自然狀況下完全是不能達到神創造的異性婚姻所設定的自然律功能。一個從自然律中來到世界後的孩子,其正常的生長環境裡有應有一父一母的養育與示範,這樣的家庭便是婚姻制度的功能。第二,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除了指不能隨己意離婚外,還有一層意思就是神所設立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人不能更改,擅由己意亂搭配!

五.同性婚姻立法對基督徒的意義與挑戰

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闡述了文明社會法有關婚姻制度的功能與定義,另外也幫助基督徒能夠攻防社會演變後,對婚姻制度挑戰與解體的衝擊。

從「創十九1-11;士十九22-26」的記載裡,我們很確定同性戀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中,被人認定是只有匪徒與敗壞者才會做的惡行。從舊約脅迫的例子裡可看出,同性交合違反自然律的本質,被拿來當作侵犯人的犯罪手法,使社會大眾害怕。到了新約時代,雖然保羅嚴厲指責同性戀是刻意的逆性放縱,但自願者則把這種違反自然的行為當成歡愉的管道。

同性戀是敗壞社會秩序的觀念,或許在今日已經不存在了。因為社會把非公眾場合的性行為舉動當作個人隱私,法律並不會干涉。同性的性行為也因此被當作是個人隱私,可以被社會容忍,以至於接納。也就是說,從前同性的性行為對社會是亂序與侵犯的觀念已被淡化。

從新舊約的演變,我們看得出來,社會對同性戀觀念慢慢在轉變。到現今,同性戀者對婚姻合法化的訴求,已經讓從前社會當作是罪惡的事情,被看成是對愛情忠貞者基本權利的爭取與奮鬥。同性戀不僅可以公開,要求被尊重,甚而要求社會立法來確立其合法性。

這個大逆轉,等同於要求社會做出鼓勵的實質動作。鼓勵誰?鼓勵在性需求上正衝動的青少年朝同性或雙性性行為去探索,鼓勵對異性婚姻不滿意者,也可以做另類嘗試。鼓勵醞釀下一代兒童成長的家庭可解體重組……。這些鼓勵是一種社會價值觀的扭曲教育,隨著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之後馬上會呈現的問題,完全與民法的立法精神違背!

民法所保障者,是為了要穩定社會,讓社會不失序。在所有可能發生的問題中最殘酷的莫過於這個:爭取同性婚姻者,多數希望能夠藉由領養或體外授精而擁有育兒權(即在同性婚姻立法中特別規定,不能認養孩子,但他們一樣可以借卵、借精子擁有孩子。沒有婚姻保障一樣可以借,有保障的差別在於「製作」孩子的花費會便宜很多)。

但以下這些問題可曾被思考過,孩子希望甚麼?孩子希望有爸有媽。孩子不希望自己長大變成同性戀者。是的,孩子不能選擇父母,但政府用投票的方式介入自然律,可是一種法律倫理的戕害,對無辜孩子天賦權利的剝奪!

雖然有些美國所發表的研究說,同性戀家庭養大的孩子與其他的孩子沒兩樣。同樣地,也有認為這些研究不可靠,因為取樣不真6。從今年初開始,法國有數十萬人聚集在巴黎遊行抗議政府準備通過的同性戀婚姻,以及合法領養孩子的立法。抗議的標語上寫著「孩子的利益被忘記,孩子需要一父一母」。兩個爸爸一個孩子,或是兩個媽媽一個孩子的家庭模式,衝擊了法國家庭倫理概念底線,法國人懷疑這會對下一代造成不能形成正常的家庭觀念的負面影響7。

同性戀在爭取所謂的基本權利的同時,是要為了滿足自己去強迫一些孩子失去了人類基本生而擁有的權利。犧牲別人,滿足自己的法律絕對是惡法!

六.教會的立場

教會界定同性戀是罪的界線

主耶穌說,人若是對某人動了淫念,就是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28)。其實這個標準不僅是拿來衡量同性戀者,異性婚姻外的淫念也相同。有些同性戀者一生中可能都未實際發生同性的性關係,但光是心中對同性的愛慕或慾想就讓他們背負了比異性姦淫更重的罪惡感。為何有這樣的差別?

因為人類認為婚姻外的想入非非是正常的。只要沒有實際越線,擺在心理,搖搖頭,還是正常人一個,甚至社會道德還會推崇這種自我約束與克制的能力是一種高尚的修養。有同性戀傾向思想者,基本上就發現自己與大多數人不同。沒有信仰的,得花上好大工夫去面對這個「不正常」;有信仰的,特別是已經是基督徒的同性戀者,面對內心的慾望傾向與聖經的戒律時,便無時無刻地生活在「已經犯罪」的壓力下。

我們不可否認在行動上已經是名副其實的同性戀者,當然是已經得罪了神,但有同性戀傾向,卻沒有真正去以身試法者的困難實在令人同情。有姦淫念頭的異性戀基督徒,只要能夠克制自己,他們的信仰路可以繼續,可是有同性戀念頭的基督徒,雖然能克制自己,信仰的路卻可能比前者坎坷十萬倍。因為當他們自己都沒辦法接納自己的時候,與神的關係要如何繼續?請別誤會,筆者自相矛盾。我所建議的是,教會要讓未實踐犯罪者,看到神是他們的盼望,神所禁止的是罪惡的路,但一心信靠的人必看見祂所開光明的活路。

在討論同性戀問題時,若是能把健康的婚姻觀當作大前提,來定位同性戀應該會比較中肯。看待同性戀的罪與其他的姦淫罪相同;只要沒有真的去做,永遠有回頭的機會。這是幫助有同性戀傾向者回到神面前的第一步。我們對於同性的性行為不能贊同,但對於心中有掙扎卻尚未鋌而走險的人應該給予協助。(下期待續)

註:

5.十字下同性教徒。
6., American College of Pediatricians,Facts about youth 2013.
7.BBC NEW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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