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學堂

[ 1 ] ㄚ土 ( 2002/5/28 上午 10:47:00 )

網友問,ㄚ土代po

聖經裡是否有預言這個世界將會有同性戀發生?而在聖經裡是否曾記載同性戀的事呢?
因為我的朋友說同性戀只是神創造人一時疏的結果,幾乎所人都認為同性戀是值得同情的,因為他天生下來就是喜歡同性的人,但是對於雙性戀的人又要如何解釋呢?同性戀是不是一種病,或是與生俱來的性向呢?
我之所以問這個問題是關於同性戀話題在生活中都會遇到,至我們也會和同性戀接觸,要如何以聖經和真為証據來引導這些無知的人的視念,我覺得是有必要的,那也是身為基督徒的責任,對吧!

[ 2 ] Pisgah ( 2002/5/28 下午 05:18:00 )

在人類歷史上,同性戀的發生已有很長一段時間.
不管舊約或新約,都嚴格禁止同性戀 (利18:22; 羅1:27) 在舊約,更是屬於要治死的罪.

神在創造天地時, 曾要萬物各從其類.
這當中就隱含了 ”大自然的規律由神所定” 的教訓.違反這種規律不一定是死罪, 卻必然不蒙神所喜悅.同性戀算不算違反這種自然律呢 ? 這是可以討論的議題.

但社會的次序,實有賴於兩性的和諧與不同角色的互補 (如父親與母親),我相信, 多數人不願生活在一個性別次序, 完全錯亂或混淆的社會.

同性戀在近代社會,逐漸被認為只是一種病’ 一種性別選擇的暗示’ 或是一種基因遺傳, 這樣的看法不一定對. 造成這種現象背後的原因, 應是人權高漲後的妥協結果, 但若以聖經觀點來看, 我們絕不該妥協.

犯罪社會學中,有所謂 ”生來犯罪臉”, 意即
”某種長相的臉型 有較高的犯罪率”.
或”生理型犯罪” 意即”某種體格的人 有較大的犯罪傾向”.這雖然具有統計上的意義, 但我們能接受因為長相或體格, 所以成為犯罪的藉口嗎 ?

同性戀如果只是一種病,我們要問它能不能治癒呢 ?
還是說那是一種病, 而且是不治之症 ? 這是說不通的 ! 更何況, 同性戀是”以行為敗壞自己的身子”
如果你能主動去做 (行為),為什麼不能主動不去做 ?

如果是基因的問題, 我們要問基因何來 ? 是不是有”必然”的關係 ? 亦即, ”某種基因情況必然帶來同性戀傾向.” 這種說法其實也站不住腳,
因為這樣說的人,無法解釋有同樣基因情況, 卻不是同性戀人是如何發生的 ?

羅得時代的所多碼, 新約時代的羅馬, 同性戀的情況比我們所想像的更嚴重, 神對所多碼的評語是”罪惡甚重 聲聞於我” (創18:20) 而保羅認為當時羅馬的外邦人 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 (羅一)

也許人類努力要為有同性戀傾向的人, 找到一個出口, 爭取應有的權利, 但是當多數的’健康的’ 自然的情況是在右邊, 我們所能做的是挽回他, 或為他求神的憐憫, 而不是告訴他,
「你可以往那邊走, 那邊也可以 !」
最終使得他離我們愈來愈遠.

這其實是一個很敏感的話題, 我知道一定有很多人不能同意我的看法. 只是我發現,在這個議題上, 聖經其實沒有什麼可妥協的空間, 我們如果愛他的靈魂, 就不該告訴他”同性戀是沒有關係的” ! .


[ 3 ] 美口 ( 2002/5/28 下午 06:05:00 )

恩
P兄所言甚是!
感謝神

[ 4 ] ㄚ土 ( 2002/5/29 上午 09:41:00 )

關於網友的問題,
以下是陳錦榮傳道的回答

一、聖經己有同性戀之事實,如所多瑪城的人,看見兩位美男子(二個天使),就想為所為(創世記十九章1-5節)。--男人強暴男人。基比亞的匪類竟要強暴一個伯利恆的少年人(士師記十七章7-22節)。在舊約律法時代,犯同性戀者,是行可憎惡之事,要把兩人治死(利未記二十章13節)。

二、同性戀之發生,是同性相處日久,彼此欣賞,過分親密,如同進同出,同吃同睡,裸體同浴,處此愛撫,而有性行為(有如夫妻之性關係),且有獨占對方,惟恐對方愛上別人之變態心理,故同性戀者常發生情殺或自殺事件。

三、同性戀背真神造男造女之本意,作放縱情慾可恥的事,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故有妄為當得的報應—感染愛滋病而結束生命(參見羅馬書一章26.27節)

四、人是感情的動物。但要有倫理觀念,亦即與各種人相之當有正常的規矩和態度,保持正當的關係,不超越本分,不滋生孽情。一旦發現自己與同性過分親密,理當節制自己的行動,靠真的聖靈,儆醒禱告,勝過誘惑。以上談論,或有多少幫助。



以上的答覆
不曉得有沒有符合網友想要問的問題
歡迎您再繼續跟我們討論、分享!

      愛您的
             喜信網路家庭 敬上

[ 5 ] Pisgah ( 2002/5/29 下午 03:31:00 )

小弟覺得,我們還是應該把愛滋病跟同性戀分開來看.將兩者掛鉤,對兩者都不公平.

多年前, 曾有媒體用”天譴”的標題, 來形容同性戀與愛滋病的高度關連.然而隨著對愛滋病的深入研究, 這種類似 ”天譴” 的字眼,才逐漸地消失.

雖然同性戀仍然是愛滋病的最高度危險群, 但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
很多特殊人口群, 都暴露在感染愛滋病的危險中.
以愛滋病患者的分佈比例來看, 同性戀或雙性戀最高, 其次是毒品注射者,但也有小部份是天生帶原者 (因為母親被感染), 或是血友病患者因輸血而感染 (而且比例很高), 最無奈的是一些醫護人員, 竟因救護工作而感染.

在第三世界的很多國家, 如非洲地區, 竟有特種營業婦女, 高達65%感染愛滋病的比例. 這當然是因濫交而來,再加上非洲地區衛生落後,很多人因輸血’ 注射預防針而感染. 其實他們也很無奈, 因為無從篩選已被污染的血庫,也沒有辦法使用 "用過即丟" 的針筒, 最可憐的是出生即是愛滋帶原者的兒童, 他們的生命 等於是一發生就被污染, 然後終其一生背負著愛滋病的宿命 ----如果他們僥倖沒有發病的話.

聖經的教訓和誡命對我們是有益的, 我當然相信愛惜自己身子的人 (包括不嫖‘不注射毒品), 比較不會有機會感染愛滋病. 但小弟並不贊成,把愛滋病視為神對同性戀的懲罰. 因為表面上看起來, 神向逆著性的同性戀者, 展現祂的公義,
而事實上, 面對無辜受感染者, 會更容易讓人質疑 “神的公義何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