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學堂

[ 1 ] 咪咪眼 ( 2002/12/10 上午 11:46:00 )

1. 神自始至終都是仁慈的,為何利21:16-24神卻嚴
禁殘缺者就近祂作祭司?這與神愛世人有無衝突?
2. 出21:23-25是神吩咐摩西的律例嗎?是為了那個
年代的人而設立的嗎?如果那些條例是永久的律
例,並適用於各年代的人,那麼,又如何與路6:29
相呼應呢?
3. 而太10:21的涵意是什麼?

4. 我也不懂太10:34-37的涵意?

請各位能儘快為我解惑,謝啦!

[ 2 ] Pisgah ( 2002/12/11 下午 05:30:00 )

1.【 神自始至終都是仁慈的,為何利21:16-24神卻嚴禁殘疾者就近祂作祭司?這與神愛世人有無衝突? 】

"殘疾" 是指"有缺陷", 但它另有一層意義, 是指 "瑕疵" "污點"或 "玷污" ; 禁止殘疾者就近祂作祭司, 是要強調神的聖潔完全, 卻不是遺棄殘疾者的意思.

舊約中, 凡要獻給神的祭牲, 都必須是 "無殘疾", 利未人沒有分到產業, 也無須營生過活, 被視為是 "代替全以色列人所獻上的活祭", 特別是祭司, 在神的會幕中工作, 就如同那些作為獻祭的牛犢, 所以也被要求"沒有殘疾",(.利1:10; 22:20),意思是要將最好的獻上.

"沒有殘疾" 在希伯來文是一個字, 不是 "沒有" + "殘疾" 兩個字, 除了 "沒有殘疾"之外, 還有"完全' 正直' 全備" 的意思
創世記6:9 「挪亞是個義人、在當時的世代是個"完全"人.挪亞與神同行。」
其中的 "完全" 與"沒有殘疾" 就是同一個字.
這是表明神對於侍立在祂面前的祭司,有嚴格的要求, 而且裡外都要求,不只是外表而已.

我個人相信, 當時的人有一種觀念, 認為"殘疾"是一種罪的表徵, 但舊約卻沒有詳細討論這種觀念; 以利暗因誹謗摩西而長大麻瘋, 正是一種有罪 (guility) 的意表. 到了新約, 耶穌卻破除了這種觀念, 請參考 約9:1~3.


2. 【出21:23-25是神吩咐摩西的律例嗎?是為了那個年代的人而設立的嗎?如果那些條例是永久的律例,並適用於各年代的人,那麼,又如何與路6:29 相呼應呢?】

出21:23~25:「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

這一段經節,確實是神為當時的以色列人所設的刑法概念; 摩西的律法時代,距今約3'500年,從這角度來看,”摩西律法”是一部相當進步的法律書,我想懂法律的人就能看得出來, 舊約律法不但包括刑法' 民法' 衛生潔淨法, 也已經有了”訴訟法”的觀念.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從今天人權的角度來看, 似乎有些野蠻, 但在3500年前,卻是保護人權最進步的觀念, 怎麼說呢?

人類歷史的演進,都是從野蠻到文明,從弱肉強食到法治人權, 在沒有法治的社會, 強凌弱, 富欺貧, 對於貧窮弱小的人,被人殺了, 有誰為他們申冤?

但是如果我們注意摩西律法就會發現, 你的社經地位與權力財富, 並不能減輕你的罪行,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人命是等值的, 這是公義的神,所定的公義律法, 在祂眼中,所有人都是祂所造,既沒有圖利他人的立法,也沒有官商勾結的惡法,祂以祂的公義本質,管理祂的百姓. 

就在妳所問的經節旁邊,有一個很有趣的經節, 

出21:26~27:「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3,500年前, 就有這樣保護卑微人的法律觀念,至今我仍然覺得不可思議 !.
美國以人權聞名,但在他們南北戰爭之後,都不可能有這種保護社會卑微之人的觀念,而林肯早已經被視為人權歷史的偉人呢? 
想想看,因為一顆牙齒而被償以人身的自由,神的公義,其實是極其細緻入微的 !

舊約的律法,有時代性與限制性,到了新約,就成為過去了, 取而代之的, 是耶穌所說的 "敬神愛人", 而且對象從律法之下的猶太人, 擴及所有人類; 這雖然不是一套新的律法, 但仍然有神的公義本質在其中, 這是我們不能忽略的.

關於路6:29 請參考, ”慕道者茶坊”第二頁 ”別人打我的右臉,左臉也要給他打”那一欄.  


3. 【而太10:21的涵意是什麼? 我也不懂太10:34-37的涵意? 】

「太10:21 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 」

這裡連同34~36 節,有沒有什麼深層的意義 ? 我不知道,不敢強解,但有傳道者解釋說: 21節是耶穌預告:將來必有因信仰所引起的家庭衝突;這裡的
”害死他們”直譯應該是:”造成他們被置於死”

新約中,似乎沒有家庭成員因信仰而被置於死地的例子,耶穌升天以後, 剛開始只是猶太人逼迫基督徒, 但從主後64年以後,羅馬皇帝對基督徒的大迫害,已經到了抄家滅族, 慘不忍睹的地步; 在當時,連承認自己是基督徒,都是要抱必死決心的,所以這裡所說的情況,我想不是不可能.  


10:34~37:「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因為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

若說這一節,是指耶穌帶來戰爭, 則與以賽亞書”和平的君”之預言不符,也與耶穌的教訓”要愛仇敵”不一致, 但”刀兵”原文是”刀劍”, 指的是”爭戰”; 的確, 從君士坦丁利用基督徒一統

[ 3 ] ㄚ好代po ( 2002/12/12 上午 10:00:00 )

關於您的問題
以下是謝宏駿傳道的回答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神自始至終都是仁慈的,為何利21:16-24神卻嚴
禁殘缺者就近祂作祭司?這與神愛世人有無衝突?

思想---亞倫的後裔若有殘疾不可做祭司的獻祭工作, 第一,可能是因為獻祭工作繁重, 殘疾者有許多不方便之處. 第二, 殘疾者仍然是祭司的身分, 才可以吃神的食物, 無論是聖的, 至聖的, 都可以吃, 這是一般百姓不可吃的(利二十一22). 第三, 有殘疾者若進到幔子前或就近壇前, 因為動作容易出錯,極可能會褻瀆神的聖所. 總之, 神是慈愛的神,都會照顧孤兒寡婦, 也規定不可咒罵聾子(利十九14), 就是對殘疾者的照顧.

2. 出21:23-25"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是神吩咐摩西的律例嗎?是為了那個年代的人而設立的嗎?如果那些條例是永久的律 例,並適用於各年代的人,那麼,又如何與路6:29 "有人打你這邊的臉,連那邊的臉也由他打。有人奪你的外衣,連裡衣也由他拿去。"相呼應呢?

思想----主耶穌是彌賽亞, 有權炳可以將摩西律法帶到完全的地步, 所以馬太福音第五章到第七章的山上寶訓, 已經清楚的說明,原來律法所說的, 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 基督耶穌都要成全(太五17-18), 接著又說,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的律法, 是報復的條規, 由國家的律法單位來為人主持正義, 是合法的, 但是就個人的層面而言, 與惡人作對, 冤冤相報何時了, 主耶穌要我們學習寬容, 更多的寬容來化解對立和仇恨, 甚至為仇敵禱告, 愛仇敵是消滅仇敵最好的方法.

3. 而太10:21"弟兄要把弟兄,父親要把兒子,送到死地;兒女要與父母為敵,害死他們"的涵意是什麼?

思想----這是主耶穌預告信主的人將會遭遇的逼迫,甚至是來自於家裡的親人(太十23), 但是不要怕他們, 麻雀若不是天父允許, 一個也不會掉在地上, 我們的頭髮都被算過了, 都有編號的, 我們比許多麻雀還貴重的.

4. 我也不懂太10:34-37"你們不要想我來是叫地上太平;我來並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動刀兵
因為我來是叫人與父親生疏,女兒與母親生疏,媳婦與婆婆生疏。人的仇敵就是自己家裡的人。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的涵意?

思想----這裡還是信仰逼迫的情形, 但不是主耶穌故意造成的, 卻是因為主耶穌而引起的, 作基督的門徒應該有覺悟的準備, 寧願犧牲肉體的生命, 以得到屬靈永遠的生命.


[ 4 ] ㄚ好代po ( 2002/12/17 下午 04:10:00 )

陳錦榮傳道對這四個問題的回答
參考一下囉

1. 舊約是影兒,新約是實體。舊約禁殘缺者就近神作祭司,乃是預表不完全、不聖潔者不能親近完全、聖潔的真神,乃是要我們認識神的人追求聖潔,聽道行道,倚靠真理和聖靈,達到完全的地步,得以進入無瑕疵的天國。神愛世人,他用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用雨水滋潤大地滋養眾人,皆顯明祂的愛,更重要神看人內心,只要人用心靈和誠實敬拜祂,祂都會垂聽悅納,並幫助拯救他們。(參考馬太福音五45-48)

2. 以眼還眼是舊約時代的律法,乃本著以惡報惡之公義原則,但公義中的慈愛乃是新約時代的恩典,所以主耶穌說:當愛你的仇敵,為逼迫你的禱告,祂也親自降世,為悖逆的罪人代死十字架,且在十字架上求天父赦免害祂的猶太人,所以新約時代,神要所有的基督徒學習基督的大愛,饒恕害我們的仇敵,就像主饒恕賣祂的猶大和猶太人,並要為仇敵代禱,乃是以善勝惡、以德報怨。(參考馬太福音五43-48;羅馬書十二17-21)

3. 由於信仰不同而發生爭執仇恨時,會發生親人彼此陷害的事,尤其是有基督大愛的基督徒,很可能會遭受親人的逼迫、控告、殘害。

4. 主耶穌來世間,乃是要叫神與人和好,所以他打破自己的身體被釘十字架流血,為世人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道路,使信主的人能與神和好,恢復父子關係,享受天倫之樂,成就神、人之間太平的事。然而,由於宗教信仰的差異,往往使親人之間觀念、思想不同,由親密而生疏,甚至變成仇敵,若不是愛主勝過愛親人,是無法作主門徒背十字架跟從主的。(參考馬太福音十六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