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餅餘魚-277期

隨手之間談影印

(光撰,摘自清風等合著《行路難》,棕樹出版社發行)

影印原是經濟實惠、極其便利的方式,但是否想過:這種便利對原作者的權益是否公允?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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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專生而言,影印行為是習以為常的,尤其是在大考期間,影印商店更是門庭若市。甚至在團契或詩班中也常看見使用影印的詩歌來教唱,或者影印一些屬靈書籍、刊物來作為團契聚會討論之用。影印原是經濟實惠、極其便利的方式,但是否想過:這種便利對原作者的權益是否公允?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頗值得我們大專生深知探討。

常常由於對「影印行為」在觀念上的含糊不清,以致行事沒有一定的標準。如:

「影印只是為了在班上或團契中使用而不是買賣商品,應該沒有問題。」

「為了唱一首詩歌而去買一本詩歌本實在划不來。」

「只要在影印或翻印時說明出處就夠了……」

本文將由法律的角度,從其中找到法律的依據及通融的做法,更希望能由信仰的角度、聖經及倫理的角度來思考,以成為我們行事的另一座天平。

依照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舉凡文字、語言著述、音樂、錄音、電影、錄影、電腦程式設計……等共有十六種類,均屬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內。這些「著作」若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如以印刷、照片、複製、影印等方式將文字、圖形、音樂等著作加以再製),雖非營利性質之重製,均屬侵害了「重製權」之行為,依法著作權人可提出告訴。在另一方面,著作權法除了保護著作權人之法定權益外,亦擔負調和社會公益的責任。依據公益的觀點,得使大眾可以「無償」使用他人之著作,並為防止侵害著作權提供一些途徑。如:

(一)可轉載未經註明不許轉載之新聞紙、雜誌文章,但應註明其出處,如為具名之著作,並應註明著作人姓名,而且不得另行編印單行版本(著作權法第十九條)。

(二)以節錄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者(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三)為學術研究複製他人著作,專供自己使用者。其條件雖有規定「為學術研究」,但是只要「專供自己使用」,原則上都可以解釋係為學術研究而複製(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是不可出租給他人或公開展示或為其他目的而複製(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只要符合以上條件,複製(通常以影印方式)全部著作,不以侵害著作權論。

對於著作權法若由公益的觀點來看,影印部分著作、甚至全部的著作雖不違法,但是否考慮過:這樣是不是會造成著作人權益的「虧損」呢?而在團契中使用影印的詩歌,是否對著作人而言是一種變相的「偷竊」?

依照基督「愛」的教訓;寧願自己「吃虧」一點,也不願造成他人的「虧損」(哥林多前書十三章5節)。因此,若需影印大部分或全部的著作,那麼何不去買一本呢?(若是絕版書籍則另作別論)。這樣不但省麻煩且便於收藏,對於著作人的創作空間亦是一種實質的肯定與關懷。有一種說法:基督徒所有創作的版權應該均屬於神,所以不應該享有版權(哥林多前書四章7節)。

雖然說我們一切均是領受的,但是工人「作工得工價」也是聖經上所應允的。想想,若將他們費盡心思的創作或翻譯著作以盜印拷貝的方式在團契、詩班中來使用,以致他們的著作銷售不佳、血本無歸,那麼,他們還願意繼續創作嗎?我們還有好的「屬靈」書籍可參考嗎?有好的詩歌可唱嗎?對於身為基督徒的我們,所損失的卻是金錢之外的不良形像及反見證了。

大專生常因存著「偷懶」的心態而去影印同學的筆記或書籍,有時反而會造成金錢上無謂的浪費。雖然影印費用是非常「廉價」,可是在「長期性」的累積下來後也是一筆可觀的數目,何嘗不以「摘錄」的方式將所要的資料記載下來,這樣不但可省下一些影印費,而且在無形中也養成「愛惜物力」的好觀念。

對於「影印行為」的思想上,雖無一絕對性的準則,在從「基督徒的身分」角度來思想時,或者有適切可循的原則。

人在以為可行的一切事上,在神面前能不自責,不叫人跌倒,那便為有福(參:羅馬書十四章21-2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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