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起緣(三)
(張基順撰,摘自趙雲霞等著《美滿婚姻》,1989年11月,棕樹出版社)
原來神要我們在擇偶時,沒有自己的條件和意見,一切在禱告中交託,凡事感謝,凡事相信。而蒙福的婚姻,是出於真神的感動引領的,就像以撒娶妻,真神垂聽老僕人的禱告,透過牽引將利百加領到以撒身邊完成了這樁婚事,並留下了美好而典範的婚姻,而其中的關鍵也在於亞伯拉罕要求唯一的條件就是要娶本族的女子,才會有相同的信仰,蒙神祝福…… (畀凡 摘要)
(三)無條件的順從和出乎意料的美好
「耶和華神使他沈睡,他就沈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創世記二章21節)。
「沈睡」是指睡得香甜,不知當時所發生的事,更沒有表示自己意見的機會。「他就沈睡」表示他無條件地順從神,一切聽父神安排。「耶和華使他沈睡」乃鄭重宣告:神的意思,是要人在婚姻上完全的倚靠和順服。
原來神要我們在擇偶時,倚靠祂、交託祂、順從祂、等候祂;沒有自己的條件和意見,一切在禱告中交託,凡事感謝,凡事相信。就像亞伯拉罕差遣僕人為兒子以撒娶妻,僕人只祈求神施恩給他的主人和使他遇見好機會,而亞伯拉罕也只有一個條件,就是娶本地本族的女子。結果神所安排的女子利百加,竟是極其俊美的處女,而且親切,充滿恩慈(參閱:創世記二十四章)。再看亞當在沈睡過後,醒來所說的一句話:「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創世記二章23節),我們可以想見他當時的激動、興奮和滿意,只因「耶和華使他沈睡,他就醒了」。所以我們相信:凡是順服的婚姻,在日後所呈顯的一切條件上,都是出乎意料之外的美好,這又豈是事前所能預料的呢?
當然,在現今的世代,擇偶的條件中有三樣不可少的:1.健康的身體;2.良好的事業是基礎;3.美好的信德。其他如:經濟、年齡、學歷、美貌……等的接近也是好的,可使兩人較易於適應和接納,但並非必要的。所謂「相配」,依照聖經的觀點,乃是夫妻必須先成為基督徒(同是光明的子女、白晝的子女),然後努力(藉神的恩典)同承生命之恩,並且漸漸地互相配合(哥林多後書六章14節;彼得前書三章7節)。事實上,有些人在擇偶之前已列好若干條件,並假藉「適應」之名,予以百般挑剔、嫌棄,不但沒有沈睡,還以「他人皆睡我獨醒」而沾沾自喜,到頭來,弄得在主內找不到滿意的對象,只好往未信者當中尋求,甘願冒著背負一生重擔,最後又遭神掩面不顧之悲劇(申命記七章3-4節)!
我們要知道,在理論上,妻子既從丈夫身上出來,結合後便是「最佳拍擋」(完全的人),可以得著豐盛的喜樂。而現實上所以不盡如理想,乃是神要藉婚姻生活來完成祂對夫妻雙方所安排的各樣操練──愛心的實踐、相互的服事和恆久的忍耐。所以,拒絕神的安排,就是拒絕神在夫妻身上要散發的馨香之氣,拒絕熬煉夫妻成為精金的貴重器皿,拒絕夫妻在親朋好友之間為鹽為光。
談到女人,是男人身上取下的條肋骨,是加工製造的。聖經上記載,亞當和其他野地各樣走獸與空中各樣飛鳥,都是神用土造的(創世記二章7、19節),惟獨夏娃是用骨造的,不是用土造的,所以女人在體質上要比男人精緻、柔細和漂亮;而在實際生活上,女人要比男人長壽、堅韌、沈靜、敏捷、勤勞、適應力強,所以女人是男人最適合的幫手。但若妻子過分重視事業,過分熱心教會事工,也不合宜,因那樣就像肋骨突出、頭縮進去的怪物,失去肋骨支持頭的功用;而如果肋骨受傷,呼吸就會感覺疼痛困難;所以,妻子既要尊丈夫為頭,丈夫也應顧惜保養妻子,因為女人是男人的榮耀(哥林多前書十一章7節下;以弗所書五章29節)。
(四)神親自將配偶帶到人的面前
「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世記二章22-23節)。
耶和華神領女人到那人跟前,說明了真神正是背地裡引領配偶雙方見面、認識、互慕互訴、結合的主角,頗合國人「天賜良緣」、「姻緣天注定」和「有緣千里來相會」的說法。蒙福的婚姻,都是出於真神的感動引領的。在以撒娶妻的故事中,真神垂聽老僕人的禱告,親自引領利百加到祂安排的機會和境遇中,透過忠僕的牽引,完成這齣美好而典範的婚姻,讓所有參與婚姻的親友同沾喜樂和感謝(參閱:約翰福音二章1-2節)。所以,婚姻在禱告中若合神旨,是可遇且可求的。
但若依人意強求婚姻,便是神所憎惡的。挪亞的世代,神的兒子們見人的女子美麗,就隨意挑選,娶來為妻,人們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在神面前,地上滿了強暴(創世記六章2、5、11節),神就興起洪水,毀滅當代世人。由此可知,依人意擇偶結婚,乃放縱肉體和眼目的情慾,跟強暴是同樣罪大惡極的。所以,我們要忍耐等候神的安排,心中常存感謝,在禱告中求神記念;時候到了,祂必將各人的配偶帶到各人跟前,如同神將夏娃帶到亞當跟前一樣,多麼順利!多麼美好!
當亞當沈睡後醒來,看到眼前出現的是一位和自己在性靈、情感、心智、氣質和臉型有多方面相似而奧妙的人後,好像看到另一種昇華的我,不禁稀奇的讚歎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在他嚐過獨居不好的滋味後,這句話真是道出了切身的感受,也是肺腑之言,話中表達了他無盡的喜樂和深切的情愛。
「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就是「愛配偶如己」,是一種是對方如同自己的肉體、生命或身上最顧惜的一部分般親膩的說法,是夫妻相愛的原動力。有此感受和體驗者(類似「一見鍾情」、「來電」),終其一生,只要回想起來,都會產生努力促動婚姻貞定、幸福和喜樂的力量。
「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這句話同時也是擇偶的原則之一。既是自己的骨中骨、肉中肉,在血統上當然是相同的;從屬靈觀點而言,就是要擁有相同的信仰──同是光明的子女、白晝的子女,是屬靈國度的子民(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5節;以弗所書五章8節)。與相同信仰的人聯婚,正是聖經明白的教訓:「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撒但)有什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麼相干呢?」(哥林多後書六章14-15節),這是極其重要而寶貴的教訓,故在婚姻的起源中特別規劃出來。亞伯拉罕為子娶妻所堅持的一項原則,就是要娶本族的,而不娶迦南的(創世記二十四章3-4節),關鍵在於本族的女子才有相同的信仰,所以這樁婚姻特別蒙神祝福。
再者,稱「女人」是要表示女人的德性、特徵──柔軟、悅人、奇妙的柔媚。所以要在凡事上順服丈夫、敬重丈夫、討丈夫的喜歡,又要端莊敬虔、沈靜學道、殷勤治理家務、開口有智慧、舌上有仁慈的法則、無讒言、少錯誤(哥林多前書七章33節;提摩太前書二章11節;箴言三十一章26-27節)。
而女人既「從男人身上取出」,所以回到自己所從出的男人身上,乃是最穩是的歸宿。因此,女子在未出嫁以前,要聖潔清心,如同「關鎖的園、禁閉的井、封閉的泉源」(雅歌四章12節)。等到婚後,也只供良人進出芳園,享用井中甘甜泉水,對外是絕對關鎖禁閉的。故不可濫交朋友(哥林多前書十五章33節),尤當逃避淫行。
(五)婚姻要人將全部生命專注在配偶身上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二章24節)
神在設立婚姻之始,訂下三方面的命令:1.人要離開父母;2.與妻子連合;3.二人成為一體。
丈夫要與妻子聯合,妻子要完全歸屬於丈夫,在結婚之後必須調整親情的性質(親情關係是恆就不滅的)。因為男人建立家世,必須在經濟、處世、治家上獨立起來成為一家之主,做妻子兒女的倚靠,而不再依賴父母;當然孝親育子仍須繼續,但絕不可讓父母或其他關係介入夫妻之間而影響獨立。
此外,「男人要離開父母」,也說明男人在家庭中扮演著類似「基督是教會和真神之間的中保」之角色。婆媳之間,有了誤解、摩擦和嫌隙透過丈夫居中澄清化解,兩面言好,既不袒護父母的不是,也不控訴妻子的是,只以靈巧和合宜如鹽調味的話語,化釋、圓潤彼此的僵持,就向基督以合乎神旨意的話替重教會眾信徒代求,使真神和價會之間的關係,藉著耶穌,重行修好,重新密相契。
「與妻子連合」,就是要將個人婚後的全部生命,積極而專一的投注在配偶身上,不論大是小事都要以永不移易的中程和永不放棄的愛去愛配偶,而不可向其他異性或團體去求取情感的慰藉。雖然這種膠合和相互擔代有時候會成為極大的重負,但沒有同甘共苦的擔當和付出哪能獲得二人同心同行的佳美果效呢?
「二人成為一體」,是指夫妻間要互相搭配(任何事除份內工作外能權宜主動去做)、互相幫助(不能成為彼此的重擔)、互相擔當(同甘共苦),不分彼此。實際表現包括三方面:肉體的結合、精神的糾結和靈性的契合:而這三方面都僅於夫妻二人之間。
1.肉體的結合——也就是「性生活」。性關係在婚姻之內市蒙神悅納、祝福的,兩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因為是夫妻之愛的昇華和疏導。若是婚前或婚外的性關係,就是得罪神也得罪自己的身子。經上說:「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麼?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哥林多前書六章16、18節)所以,我們當逃避淫行。
性生活的喜樂和完美之必要條件有二:一是真誠相愛、心靈愉悅;另一是僅限夫妻之間。
2.精神的糾結——「……個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以弗所書五章33節);「我妹子,我新婦,妳奪了我的心;你用眼一看,用妳項上的一條金練,奪了我的心。」(雅歌四章9節)。由於妻子傾注全心、全性、全力愛搭的丈夫,又是聖潔自守,謹守真智慧(詩篇二十九篇2節;箴言三章21~22節),存著長久溫柔安靜的心順服丈夫,只要「用眼一看」就能感動丈夫。夫妻在最深、最親密的愛中使彼此精神合一而昇華,正所謂「相視而笑,莫逆於心」。配偶的動作、氣息、言談、舉止,都深刻地印烙在彼此腦際縈迴,不可一刻或忘。彼此的心思相同,意念相同,凡是總是先考慮是否對配偶有益無損。雅歌說的妙:「求你將我放在心上如印記,帶在你的臂上如戳記;因為愛情如死之堅強,嫉恨如因間之殘忍;所發的電光,是火焰的電光,是耶和華的烈焰。愛情,眾水不能息滅,大水也不能淹沒。若有人拿家中所有的財寶要換愛情,就全被藐視。」(雅歌八章6~7節),夫妻之愛,在精神的糾結契合上,就是如此。
3.屬靈的契合——信與不信的不能結合,原因在於他們在靈裡不能相通,更無法契合。「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他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他。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彼得前書三章7節)。為了「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妳與最親密的契友——配偶,可以一齊禱告、一齊讀經、一齊唱詩、一齊聚會,分享彼此聽道讀經的心得,分享靈性的體驗,分享對兒女宗教教育的看法。藉著基督的愛,使夫妻的靈性更為契合。享受直接而當下的屬靈之樂。若兩人站十分開了,也有聖靈在心中保守、看管不必擔心疑慮。偶爾有了口角、嫌隙,也因神愛的激勵,在睡覺前的禱告中互相赦免,「不含怒到日落」每個明天都是一個嶄新的開始(以弗所書四章26節)
(六)聖潔的婚姻坦承並享受配噢的身體和情愛
在伊甸園中的亞當和夏娃未犯罪之前,有神的榮光裹住他們各人的身子,雖然赤身露體,但不覺得羞恥,故「榮光」是在聖潔無瑕疵之下才配有的。這裡告訴世人因神旨意結合的婚姻有正常的愛,赤裸裸地在配偶面前並不覺得羞恥,因為愛能掩飾一切的羞恥(哥林多前書十三章5節)。
夫妻二人的性生活(同房)是神所設計的(創世紀四章1節;馬太福音一24~25節),藉以彼此享受配偶的身體和情愛,故如此赤身露體必不羞恥不可將之視為污穢、不聖潔,甚至逃避、分房或以性愛為要挾。應彼此體諒,合宜的付出,否則,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哥林多前書說:「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哥林多前書七章3~5節),由此可見性生活也是一項責任。
「赤身露體」也包含坦承佈公的意義。不論在事業上、社交生活上、經濟上等各方面,有了困繞和苦難,有了欣喜和成就,卻能開誠佈公,提出來共嚐共擔,毫無保留或隱藏。在夫妻之間,無事不談無話不講,不將生活上的挫折、虧欠當作是羞恥丟臉而不敢啟齒,應將配偶當做最要好的朋友,讓她關懷擬的際遇和難處,愛情加上友情,家庭生活才是真正的和諧、完美和充實。
以上對於創世紀關於婚姻的起源和意義指示輕描淡寫,最根本的還是靠自己慢慢體會,仔細咀嚼,才能深刻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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