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餅餘魚-586期

婚前準備──從訂婚到結婚(二)

(蕭光撰,摘自趙雲霞等著《美滿婚姻》,1989年11月,棕樹出版社)

關於婚嫁,台灣本土有許多的習俗和眾多的繁文縟節,我們更應當明白,且化繁為簡。聘金不應當做是女兒的買賣,其象徵的意義是超出實質的價值,「嫁女強索重聘」的這種陋習應於以摒除,也應該視家庭的經濟狀況量力而為…… (畀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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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禮俗的羈絆


有關婚嫁方面,台灣(閩南地區皆然)自古流傳下來很多繁文縟節,從提婚、相親、送定以至歸寧(婚後第三天,新婚夫婦相偕同往女家饋禮之俗)、謝媒(歸寧回來後,媒人任務完成,新郎攜帶禮物前往致謝)等共計五十多項。客家婚俗一般而言比較簡單,但也有十九種之多。

一、化繁為簡

現代人既是生活在與以前完全不同的生活環境,所以婚俗理應不同;加以那些世俗的婚俗還摻雜著不少邪鄙的迷信,我們更當摒棄。

目前最常被本會各地婚姻介紹委員(人)所採用的幾道婚俗手續不外乎:

(1)提婚
(2)相親
(3)訂婚(融合了舊式的送定和完聘兩道為一項)
(4)結婚

二、丟下聘金的「包袱」

當亞伯拉罕差遣忠心的老僕回他的故鄉,為他的兒子以撒娶親時,他讓老僕「帶些他主人各樣的財物」前往(創世記第二十四章10節),當老僕人談妥了婚事以後,便拿出「金器、銀器和衣服送給利百加,又將寶物送給他哥哥和他母親。」(創世紀二十四章53節)。此即我們今日所謂的「聘禮」──包含聘金和各樣禮物及禮餅,可見聘禮這種習俗不光是存在於古代的中國,就是神的選民中亦早有此一禮俗,這本是順理成章的美好習俗,只要「處理得當」,可使一門婚事從頭就有一個好的開始。問題就在於「得當」的準繩到底如何界定?且看以撒、利百加這門婚事的雙方主婚人──亞伯拉罕和彼土利他們是怎麼處理的:

「拉班(利百加的哥哥)和彼土利回答說:這事乃出於耶和華,我們不能向你說好說歹(意即我們還能說什麼呢)。看哪!利百加在你面前,可以將他帶去,照著耶和華所說的,給你主人的兒子為妻。

當下僕人拿出金器、銀器和衣服送給利百加,又將寶物送給他哥哥和他母親。」(創世記二十四章50-51、53節)。

他們是女方「首肯」在先,而男方送禮在後,並且是男方把事先備妥的禮物如數送上,女方事先並不過問,易言之,這門婚事的成功乃取決於男女雙方對於神旨的尊重,而絲毫不受聘禮之多寡左右;聘禮僅聊表男方對女方家長養育女兒辛勞的一番謝意,其「象徵的意義」遠勝過「實質的價值」。既然是「謝意」,若由女方開出數目的高低,似有不妥,而理應由男方斟酌自己的力量,給予女方適宜的表示。

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本省自古以來存在著「嫁女強索重聘」的陋習,由於這種弊病,致使許多家庭釀成難以收拾的局面,拆散很多男女有情人,也無形中鑄成很多買賣式的婚姻。

在這陋習的背後乃因潛藏著一些似是而非的偏差觀念,有人以為:

「人家嫁女兒都收聘金,如果我們不索聘金,人家會誤會我們家的女兒身體有缺陷或身家不清白,怕嫁不出去!」或是:「養女兒是蝕本生意,辛苦把她養大成人,怎能白白贈與人家?」這種視女兒的婚姻為「撈回老本」的良機,無異是將自己的女兒視同商品一樣出售。這種「認錢不認人」,近乎一種變相的人參買賣行為,不要讓它存在我們教會裡邊,因為它於人「無益」,於己「有損」:(1)使一些經濟基礎尚未穩固,但卻已十足達到婚齡的弟兄無法成親。(2)即便是在四處張羅聘金之下勉強完婚的弟兄,等婚姻完成後,卻也已是債臺高築,陷入經濟難關了。(3)也常使女方因之錯失很多可能的對象,致婚姻大事也要「摽梅過期」而耽誤下來。

三、好女不穿嫁時衣

與「嫁女強索重聘」一樣根深柢固併存於本省民間的陋俗便是「娶媳強索嫁妝」,這兩者是本省婚姻的污點,對於一宗正常婚姻危害的程度可說不分軒輊,它不但會給對方的人格帶來傷害,也常招來很多不幸:

(1)使一些貧寒的父母,因付不起大筆的妝奩費用,而一再延誤了女兒的婚期。

(2)使一些生養眾多女兒的父母,為了添購嫁妝,再三舉債,致深陷債坑無以自拔。

(3)催逼貧窮的父母將女兒百般無奈的嫁給一些年紀懸殊、不在乎妝的「權宜女婿」。

(4)令一些寒門家女兒于歸之後,由於微薄的陪嫁物,致在婆婆家抬不起頭。

(5)相反的,令一些富家千金,挾其厚重妝,進入男方家門之後,恃才傲物,對先生頤指氣使,順服丈夫的美德蕩然無存,遂有的演成貌合神離的夫妻。

本來,在女兒成立家室時,父母以其力量助年輕人一臂之力,使小兩口早日打定經濟基礎,原是天經地義的事,除非為人父母的力所不逮,否則大概父母此時都不會吝惜的予新家有力的支援,因「愛花兼惜盆」,對女婿的提攜,即等於對女兒的父愛之延伸,之所以為人詬病,乃在於男方「強索」的口吻與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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