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比喻
(摘自林獻生《主耶穌的比喻》,1987年07月,棕樹出版社發行)
經云:「你們又為何不自己審量,甚麼是合理的呢?」所以我們如果知道是正義的,不可馬虎,應該去實行,且要與弟兄和好,要悔改在神前求赦免,與神和睦。 (Ru 摘要)
經文:馬太福音五章25-26節;路加福音十二章57-59節
主耶穌設了「氣候徵兆」的比喻之後,又說出:
『你們又為何不自己審量,甚麼是合理的呢?你們同告你的對頭去見官,還在路上,務要盡力的和他了結;恐怕他拉你到官面前,官交付差役,差役把你下在監裡。我告訴你,若有半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路加福音十二章57-59節)。
『為何不自己審量,甚麼是合理的呢?』:呂氏譯作『自己去判斷甚麼是正義的呢?』,如果知道是正義的,不可馬虎,應該去實行;為此,主才設這個比喻。『你同告你的對頭去見官,還在路上,務要盡力的和他了結……』:意思說:一個有常識的人,既然知道不能勝訴,不可步入法庭;在路上先和平解決。『官』:喻神;『還在路上』:喻「還活著的時候,快到神面前去表示悔改。」『差役』:喻天使;『監裡』:喻地獄。『務要盡力和他了結』:原文是「努力設法得和解赦免」之意。
這段文字雖與馬太五章二十五至二十六節的比喻相同,但在意義上卻不同。馬太的比喻是叫人與弟兄和好;路加卻教訓人人要悔改在神前求赦免,而與神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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