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是什麼?
(摘自《生命之道》,1967年3月,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
看起來很簡單啊!作姦犯科、殺人搶奪……就是罪!至於說謊、欺騙、沒有愛心……,這個是嗎?您是不是也曾有這樣的疑問?罪的定義可大可小,對一般人來說,可謂是大罪不犯,小罪不斷。這乃是依據世界最暢銷的書籍--《聖經》所言,我們可別輕忽其嚴重性,了解它、接受它、面對它,當然也要「解決」它。而唯一的途徑,便是認識救主基督,祂能給您一個全新的生命。 (幸運草 摘要)
一般人對於這個罪的問題,都以為是屬於律法上的行為問題。在宗教上,除了舊新兩約聖經所指示的以外,都沒有論及罪的問題之宗教。所以世上除基督教以外的宗教都不知罪究竟是甚麼?大多數的世人,對罪的問題都是客觀的,似不知他自己是罪的主體。但聖經告訴我們說:「沒有義人,連一個都沒有。」(羅馬書三章10節),在神面前既然沒有義人,可見個個都是罪人。
世人都以為沒有犯律法的人,既與罪無關。這是站在人的律法上,狹窄的見解。若以神看世人,聖經所指示我們的罪之範圍,是很廣義的。所以聖經告訴我們說:「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拉太書三章22節)。罪是甚麼?今將罪大概分為三部說明於下。
一、以律法為標準
經上記著說,犯律法的就是罪。「凡犯罪的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的就是罪。」(約翰壹書三章4節)
人類最初的犯罪,由於不守神律法而來的。神對人類的始祖亞當,只定一條不可喫善惡果的律法,叫他們遵守。可惜!只單一條命令他們也不能遵守,竟違背神命去喫善惡樹的果子,而犯律法;致使罪從一人入了世界,死也就隨著罪臨到世人(羅馬書五章12節)。若是沒有律法的設定、罪也不算罪(羅馬書五章13節)。
比喻說,在那些未開化的野蠻人的社會上,不但殺人不算是罪,反倒以能多殺人的,為勇敢壯漢而褒揚,這是因為他們的社會,沒有規定殺人是犯罪的律法。那麼,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若沒有律法就不知甚麼是罪(羅馬書七章7節)。所以設立律法是要叫人知罪的。(羅馬書三章20節)。
但是人的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而稱義的。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而得以稱義(加拉太書二章16節)。前已說過,人是軟弱的,所以始祖亞當,只對一條的命令尚且不能遵守,何況其他呢?所以聖經告訴我們說:「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真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馬書八章2-4節)
不知神律法的外邦人,都以自己沒有犯過律法,以自己是遵行律法的人,就以義人自居。殊不知人的稱義,是憑著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寶血;贖罪的救恩,又藉著人的信,顯明神的憐憫慈愛所賜的(羅馬書三章25-28節;以弗所書二章8節)。
保羅再闡明說:「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加拉太書三章7-9節)。這樣,我們要知道,我們的得救,是靠著耶穌基督的救恩,藉著我們的信,並不是出於我們自己的行為,免得有人自誇(以弗所書二章9節)。
但,並不是說,只要有信心就夠了,不要行為的。雅各告訴我們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各書二章10節)。人是軟弱,既然不能靠行為來遵守全律法,耶穌到世間,就是要代替我們的軟弱,作罪的代價完成了律法(馬太福音五章17、18節)。
所以雅各再懇切地強調著說:「虛浮的人哪!你們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麼……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纔得成全……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各書二章20-26節)
我們既然靠主耶穌基督的寶血,蒙了釋放,已經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馬書八章2節)。就是在主耶穌裡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祂將我們遷到榮耀的國裡(歌羅西書一章13、14)。那麼,我們既然是蒙釋放得了自由的人,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律法上的罪軛挾制(加拉太書五章1節)。
因為聖經警告說,若因認識主耶穌基督,得蒙赦罪,脫離世上污穢的人,後來又在罪中被制服,他們末後的景況比先前更不好了(彼得後書二章20-22節)。俗語說得不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我們豈可不慎?
二、以道德為標準
從律法說,犯了律法才算是罪。但是從聖經所指示的說,知道善事不作的人,在道德上就算罪人了。聖經告訴我們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書四章17節)。
比喻說,有人在走路由大水池邊經過,看見有人沉落在大水池裡,將要溺死待救的時候,那走路的人既有入水游泳的技能,並有可能救那個溺水人的時間,但是卻不肯下水救他只袖手旁觀,使他致遭溺死。那麼,那走路的人在律法上雖然沒有罪,但是在道德上而言,他已是一個道德上的罪人了。
聖經再告訴我們說:「人被拉到死地,你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箴言二十四章11節)。親愛的朋友們!你們曾看見過,被拉到死地,將要被殺的人嗎?你們曾將那些要被殺的人攔阻嗎?誰是被拉到死地,將要被殺的人呢?聖經告訴我們:「我們是屬神的,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的手下。」(約翰壹書五章19節);魔鬼的工作,最喜歡世人走罪惡的道路(哥林多後書四章4節;羅馬書一章32節)。將世人一個一個都要拉到地獄裡去叫人永死的。
我們既然是屬神的,更是神的兒子(申命記十四章1節;約翰壹書三章1節;加拉太書四章6節)。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約翰壹書三章8節)。所以我們作神的兒子,屬靈的人們,應該盡了我們的本分,極力向著全世界的人們,宣傳耶穌基督的救恩,靠著聖靈的大能,攻破魔鬼的營壘,將被拉的人們奪回來,使他們歸向耶穌基督得永生(哥林多後書十章3-5節)
雅各也勉勵著說:「我的弟兄們!你們中間若有失迷真道的,有人使他回轉,這人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一個靈魂不死,並且遮蓋許多的罪。」(雅各書五章19、20節)。
這樣,我們應當時常訪問主內的弟兄姐妹,若有冷心失迷真道的同靈,將他勸醒勉勵,叫他回轉熱心事奉主就是救了一個被拉,將要被殺的靈魂不死了。我們既知道這是善事,更是我們的責任,若不去作就有禍了(哥林多前書九章16節)。因為傳耶穌基督救恩的工作,好像將沉溺在罪惡苦海中的人們救起來一樣的。
聖經怎樣告訴我們呢?:「人子啊!我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聽我口中的話,替我警戒他們。我何時指著惡人說,他必要死,你若不警戒他,也不勸戒他,使他離開惡行,拯救他的生命,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以西結書三章17、18節)。
這段的經訓、告訴我們,叫我們知道傳福音叫人信主得救是善事。如不肯去作,就等於罪人一樣的。那麼,我們豈可像那對主領千元銀子的僕人,只將千元銀子埋藏起來,毫無生息致使受罪嗎?(馬太福音二十六章24-30節)
三、以良心為標準
凡人都具有辨別是非知善惡的本能。這是每人都能按照他自己心中本性所定的標準,判斷自己行為的好歹。固然人心本性之不同,好像各人的面相不同一樣,所以各人對善惡是非之看法標準也自然不能一致。但是,不管是誰,在人心中總能分辨善惡,對善予以讚揚,對惡表示憎惡,這種心理現象的本性叫作良心。
良心也就是人的本性。人最初的本性是良善的,因為人是照神的形象樣式創造的,具有神性(創世記一章27節;彼得後書一章4節)。神賜給人的靈,是神的燈,鑒察人的心腹(箴言二十章27節)。神是良善的(馬可福章十章18節);人既然有神性,人的良心就是良善的心性,是人之所以異於禽獸的主要特徵之一。
主耶穌告訴我們說:「你們又為何不自己審量,甚麼是合理的呢?」(路加福音十二章57節)。這句教訓是叫我們,以良心對自己所作的事上,自己審問較量;合理不合理,或是或非,自己的良心上是各自知道的。保羅也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馬書二章14、15節),這就是用良心作標準,判斷善惡是非。若是自己的良心責備自己就是罪了。
若是良心不責備自己,也覺得所作的是按正道而行,並且對神對人,良心都沒有虧欠,那麼,就是沒有罪的義人了(約伯記二十七章6節;使徒行傳二十四章16節;羅馬書十四章22節)。既然良心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約翰壹書三章20、21節)
良心既然是神的燈臺亮光,照在人心腸裡,鑒察是非,所以良心的判斷是正確的,是與刻在我們心裡的律法相合的(哥林多後書三章3節)。我們的心行如果能達到正當的標準完全相吻合,那麼,我們的良心就是達到聖潔無虧了(使徒行傳二十三章1節;提摩太前書一章5節;希伯來書十三章18節)。
照上述聖經所指示的看來,良心乃是神的亮光和人心靈的合作;也就是神在人心裡作審官一樣。是審判善惡的呼聲,是指示善惡的指南針。可是,世人都被惡者支配管制,雖然人的良心有判斷是非好歹之本性,因為失了自由,不能叫良心來順從神的良善(羅馬書七章14-24節)。
而變成剛硬,心地昏昧;久而久之,良心就必被烙慣了,直到良心喪失,就順著情慾去行種種的污穢罪惡(提摩太前書四章1、2節;以弗所書四章18、19節)。
所以凡想要良心聖潔無虧的人們,必要時刻省察自己的行為,看看是否合於規格完全的良心,察驗何為真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馬書十二章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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