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行恩道-645期

緒言(二)

(摘自林獻生《主耶穌的比喻》,1987年07月,棕樹出版社發行)

主耶穌用比喻,將要指示的真理加以說明、佐證,目的是要它的意思能讓人明瞭,因此比喻是由其他的方法來說明早已確立的教理,或用來更進一步的堅固,而不是借比喻來確立教理;所以我們仍當以聖經為真理的標準,不要以比喻為教理的泉源或根據! (Ru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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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的教訓


主耶穌知道聽眾中間,有不適合領受真理的人在場的時候,為要使他們領悟真理為目的,而用比喻的也有。然而主藉比喻為教訓的普通目的,與人?用比喻來作教訓人之目的,並無兩樣;而將欲指示的真理加以說明,並左證,目的也是使其意思更能明瞭的。因為比喻是拿自然界的事物與心靈界的真理作比較的,所以必需要說明並左證!詳述的話:這樣的比喻,是要心靈界的真理能成為幫助人去理解;已理解的人呢,能幫助他進到領悟其妙趣的地步!凡愛真理的人呢,能認識此二者之間的奧妙與調合,並承認從其中而來的左證。從他們看來,地上的事物是天上的事物的寫照;他們得知地上的帳幕是在山上所指示的樣式而來造成的(出埃及記二十五章40節;歷代志上二十八章11、12節)。因此,比喻必需要其樣式及樣式所表示之物等二者的存在!例如:為要表示基督與教會的奧妙關係,以夫婦密切的關係來表示(以弗所書五章23-32節)一事,並不是以偶然類似的二物來對照,而成為好的一對的,其中應該有更深一層的意義,乃地上的夫婦之關係雖是不完全的;但在天上的夫婦—預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是前者以後者為基礎,而且要表彰後者的。

聖經裏的這種比喻,不是由偶然而符合之物為取材,應該是出自神的預定之一種樣式罷了!因為神的啟示有二種:一是以語言為啟示,乃指「聖經」!另一是較這個更古老的啟示,乃是有形的「這個世界」;然而前者沒有借用後者的外表,就不能啟示的。此有形的世界,有:君臣、親子、日月、春秋、明暗、起臥、生死等,常成為啟示無形的真理之有力的比喻及教訓,且要直接增進我們的信仰與知識的。

比喻的解明


比喻可比一個盒子,它不單是由精巧的手工所彫成的,裏面藏著更貴重的一顆寶石。又以果實喻之:不單外殼很美;裏面所含果肉、果汁是美味可口。如果要獲得盒中的那顆寶石,不先找出金鎖匙不可;又要嚐果實的美味,不破開果實的外殼不可!同樣的,比喻也要加以解明是當然的!茲將考究這件事之前,從另外的地方來看看其疑問點是需要的。當到那邊去探求比喻的意義才對?這一點,在解明時,也可以及時提起的。

主耶穌在最初的二比喻,如:「撒種的比喻」與「稗子的比喻」等,均有祂本身的模範解明,可作為今後解釋別的比喻的好標準!也可以說最好的解明,因為不單是完全的,也要成為解明所有主的比喻之原則罷了!主在解明中至細微的部份,都應用了屬靈的意義。例如:『落在路旁的(種子),飛鳥來吃盡了。』祂解明說:『那惡者就來,把撒在他心裏的(道),奪去了。』(馬太福音十三章19節);在路加福音八章十二節多加一句:『恐怕他們信了得救。』,為的是要拉他們到地獄裏去作了滅亡的伙伴罷了。又『有落在荊棘裏的;荊棘長起來,把它擠住了。』主又親自解明說:『後來有世上的思慮,錢財的迷惑,把道擠住了。』(馬太福音十三章22節)。

此外尚有解明比喻的應有法則,此法則雖平易,若不因此而輕視它的話,更不需要提起它來說。如解明故事一樣,比喻一定有序文及末文的緣故,必需要留意來解明就是這一點;此二者時常成為指示意義的方向之指針,也是開啟比喻全部的重要鎖匙呢!例如:「葡萄園的比喻」要解明時,如有注目到它的序文及末文;或認為其解明的前後文,必需有和合;就不會產生了各種怪異的解明呢!可以說,沒有缺欠了解明的指針之比喻,也更沒有看見一定有的。有時是主親自加以補充的,如:馬太福音二十二章十四節及二十五章十三節;或被聖靈感動的福音書作者加筆的也有(路加福音十五章1、2節;十八章1節)。有時以比喻的序文(路加福音十八章9節;十九章11節);或以比喻的末文記述的也有(馬太福音二十五章13節;路加福音十六章9節)。又有時要人真正得理解,而放在比喻的始及終也有,如:「沒有憐憫人的僕人」之比喻就是(馬太福音十八章23節)。這個比喻是由彼得的問話引起的(21),主本人將應用意義指示之後才結束了這個比喻(35)。又者:馬太福音二十章一至十五節的比喻,其始及終都有記著同樣的話;路加福音十二章十六節至二十節的比喻,仍為要能得真正的理解,在其前後記著幫助說明的話呢!

不但如此,正確的解明以其前後的文意需要和合,乃是沒有曲解的和合;即其解明也一概不可不平易!「萬有」的法則也是如此,要發見其法則,需要有先見之明的人士,然而已被發見之後,其法則乃自然而然得明白。也是眾人容易認識的!我們如有一把合用的鎖匙,不單能將鎖頭內部的一部分機械轉動,連全部的鎖齒都因符合,而不發生相轢得容易轉動打開!如此有正確的解明,能來堅固其論據了。

上有當舉出之點,就是不要以比喻為教理的泉源或根據。比喻由其他的方法來說明早已確立的教理,或用來更進一步的堅固是可以,卻不是借比喻來確立教理。當以聖經為真理的標準,或解明聖經的標準;如此,要解明聖經中的一小部分的比喻,仍不可不以聖經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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