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神的份兒
(摘自郭子嚴《神的物當歸給神》,1950年05月,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
人生出母胎,乃是赤裸裸的,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神本有權柄向我們收回十分之十,我們只將自己財物獻十分之一歸神為聖,試問有何不可之處,只是奉獻十分之一,若不是在遵照神旨意的感召之下,也是做不到的,因為無論是誰,若是不肯照神的旨意,先把整個自己獻給主,怎能割捨他身外之物呢? (Ru 摘要)
1.不可奪取 「萬軍之耶和華說: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瑪拉基書三章8節)。以色列人到瑪拉基時代全國不奉獻十分之一,這時候的百姓顯然比較古時更遠離神,所以瑪拉基一章至三章全是痛責以色列民的違法背道,神用最有力的話駁斥人的狡辯和推諉,前後指出會眾的罪計有十種,奪取神的物(十分之一),就是其中一種,可見神始終不忽視這件事。人卻推諉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奪取了東西還不承認,但神已檢舉證據,使人無法推諉。「奪取」的原文作「偷盜」,偷取人的東西尚且是犯法事,何況偷取神的物呢?神是恩慈的,祂對人不知不覺的過犯可以赦免,但神的赦免是附有條件的,就是「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以弗所書四章28節)。既往不究,這就是神莫大的恩慈。所以我們今後對於十分之一的神物,應該下定決心禁止「再偷」事件的發生,若還是再偷下去,就是干犯第八誡的行為(出埃及記二十章15節)。所以神說:「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這咒詛就是觸犯神誡命的緣故(加拉太書三章10節)。
2.歸神為聖 「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利未記二十七章30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利未記二十七章32節)。「我必使你們從杖下經過,使你們被約束。」(以西結書二十章37節)。從杖下經過,就是指出埃及時在摩西的杖下經過紅海而言(出埃及記四章20節;十四章16、26節),是表明神大能的領導,不但在萬民中被分別作歸耶和華的聖民,還要將自己所出產的聖物歸給神。所以這「十分之一」只有在以色列民中才有「出產」的可能(民數記十八章21、24、25節)。因為已經被神的約所拘束,凡從杖下經過的聖民,必須將一切中「十分之一」的部份歸給耶和華為聖。凡不是從以色列民中所出產的,不配歸神為聖。所以亞伯拉罕不接受任何從以攔人手中奪回的所多瑪人的財物,只將自己財物獻十分之一給麥基洗德,在神看才是「上等之物」(希伯來書七章4節)。當以斯拉、尼希米時代,外邦人也願來與他們一同建造神的殿,但他們說:「我們建造神的殿與你們無干」(以斯拉記四章3節)。尼希米對他們說得更徹底:「我們作他僕人的,要起來建造,你們卻在耶路撒冷無分、無權、無紀念。」(尼希米記二章20節)。是神的選民,才有建造神殿奉獻神物的權利,神的工用不著外邦人來做,神的物也用不著外邦人來獻。神的選民若不作神的聖工,不奉獻神的聖物,就跟「在耶路撒冷無分、無權、無紀念」的外邦人沒有兩樣。至於所羅門建造神殿和自己的王宮,推羅王希蘭雖然曾送來材料,並派匠人幫助所羅門(列王紀上五章1-12節;歷代志下二章3-16節),一則因為希蘭的幫助,是有條件的,所羅門缺乏木料和金子,必須從黎巴嫩、推羅砍伐香柏木、松木、檀香木等,運到耶路撒冷城,以作建殿之用。同時所羅門必須將小麥、大麥、酒、油等運給希蘭(歷代志下二章),即希蘭派來的工匠亦要給予工價,而且每年必須將食物給予希蘭(列王紀上五章6-7節),這無異是物物交換的協定(列王紀上五章12節)。不但如此,所羅門王於建殿完成之日,還要將加利利的二十座城送給他,而希蘭還不喜悅(列王紀上九章11-13節)。這樣看來,外邦人對於教會的資助,並不是出於對神奉獻的誠意,多是出於趨慕勢利,或貪求名譽及其他利益,好像希蘭一樣。所羅門既然以鉅大的代價,去換取希蘭的物資,則建造聖殿之事,便不能說希蘭具有奉獻的成份,至多只能看作用財物向他購買材料而已。但出於熱誠幫助教會自動奉獻建會堂者,自屬例外(路加福音七章5節)。
3.照神旨意 「並且他們所作的,不但照我們所想望的,更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獻給主,又歸附了我們。」(哥林多後書八章5節)。真正的奉獻,不單是照人所想望的,更是照著神的旨意而行。一個基督徒不應為受了教會的條規或人情的壓迫而奉獻財物。他若是真正屬神的人,就會受自己裡面愛心的推動,去遵照神的旨意,於是才能夠「先把自己獻給了主」。亞作拉罕把兒子以撒為祭物獻給神,就是遵照神旨意的行動。士兵在戰場上冒死衝鋒陷陣,也是遵照他們長官的旨意。主耶穌能甘心願意釘十字架,也是為遵照神的旨意(馬太福音二十六章39節),才能把自己身體獻給神,作萬民的贖價。奉獻十分之一,若不是在遵照神旨意的感召之下,也是做不到的,雖然這件事比較主耶穌釘十字架容易得多。無論是誰,若是不肯照神的旨意,先把整個自己獻給主,怎能割捨他身外之物呢?
4.神的取與 人生出母胎,乃是赤裸裸的,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提摩太前書六章7節),我們一切所有,都是神所賜給的,連身體和靈魂都無法據為己有。神說:「金子是我的,銀子也是我的。」並「世界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我的」(哈該書二章8節;詩篇五十篇11-12節)。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真神,既是天地的主,自己倒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使徒行傳十七章24-25節),這樣看來,神本有權柄向我們收回十分之十(路加福音十二章20節),因為全世界的一切都是祂的,我們試回想始祖亞當被造時,除一棵分別善惡樹外,神將地上一切東西都賜給他食用(創世記一章29節)。則將神所賜給的十分之一奉獻給神,試問有何不可之處?比如一個父親先將十個蘋果賜給他的兒子,以後要取回一個,兒子不肯給他,要全部吞喫,不顧父親的需要,世界上沒有比這個更不合情理的了。凡能自己感覺所有皆神之所賜(詩篇五十篇10、12節),斷不會以十分之九為不知足,也斷不會以十分之一給神為不甘願。凡不甘願的,就是不承認自己所有是神所賜給的,此乃不認識神的外邦人的態度,數典忘祖的人生觀。
「只是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的事,因為這樣的祭,是神所喜悅的。」(希伯來書十三章16節)。
文章標籤: #力行恩道